《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2019-10-30 09:23:17 162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发〔2019〕53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提升建筑业规模总量、质量效益、发展潜能、品牌价值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重点,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着力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着力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着力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努力推动我市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20亿元,增加值达到100亿元。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办理“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二)优化企业资质管理。加大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稳步推行部分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延续告知承诺制;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1项特级或2项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市级权限内的其他资质。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按照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要求,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三)落实“一次办好”改革。简化、细化、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事流程,精简规范审批要件和材料,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的原则,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探索推行施工许可无纸化申报、“不见面审批”和电子证书制度,取消合同备案、现场踏勘等要件,不再将配套费收取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调整为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告知承诺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四)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快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鼓励有条件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提高设计施工综合管理能力,健全管理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一批综合型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建成一批工程总承包试点示范项目。

(五)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现有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分段管理模式,逐步构建科学、统一、有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和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经过依法发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前期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推广新型建造方式。严格执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装配式建设标准和比例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重要条件,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要求。积极招引国内外建筑工业化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产品基地、实验室,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造。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扎实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创建工作。对建设各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预交50%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先行办理土地手续和其他建设手续,剩余部分一年内补齐,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2022年年底前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率先应用BIM技术。

(七)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各级政府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规范投标人资格设置和竞价机制,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代理招标项目并予以公告;对于情节严重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技术复杂、特殊专业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工程,重点加强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措施审查,增加信用评价内容和分值,对投标人近三年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扣减其信用分值。在认定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前提前,适当减少价格评比在评标中的比重。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和在线监管,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标后评估工作。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强化对设计团队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联审制度,实现“多审合一”、数字化图审,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九)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各级政府应实施激励政策,鼓励争创“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及“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质量安全奖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部、省级工法以及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等,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泰山杯”的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市政府投资工程由市级财政负责奖励。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规范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作用,加快建立完善覆盖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八类建筑市场主体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等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评价等信息的互联互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技术服务,通过“专家查隐患,政府主处理”的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办法,统一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推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制度。推进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评价结果在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等活动中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六、推进建筑用工改革

(十三)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支持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工人工资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人才培养。实施建筑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工程,逐步提高一、二级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等专业人才在行业从业人员中的比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建筑行业一线从业。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承建本市范围内项目荣获“鲁班奖”“国优工程”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落实建筑业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对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可作为初级职称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对已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含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工程)、注册化工工程师(含电气、公用设备、环保、石油天然气、冶金、采矿矿物、机械)等执业资格之一的,可作为中级职称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两项以上泰山杯(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之一的项目经理,以及编写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定额、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之一者,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业绩条件。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七、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十五)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发展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评先树优活动,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建筑业十强企业”、“建筑业进步最快企业”、“建筑业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建筑业十强企业”作为政府层面的重点扶植对象,优先参与本市“高、大、精、尖”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对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特级(或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20亿元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财政部门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20万元。

(十六)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建立市外市场政府推介机制,组织本地优秀建筑企业赴国内外新兴建筑市场召开推介会,鼓励企业积极与大型国企、央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与重组,依托大型企业平台积极拓展市外建筑市场。鼓励我市建筑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对于外出承揽业务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资质升级、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扶持。在境外独立总承包项目获得所在国政府最高建筑奖项的,视同在市内独立承建项目获得“鲁班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国外承包项目合同额(可合并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市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的大项目,建立跟踪联系和定期会商制度,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十七)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再缴纳其他任何保证金。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将擅自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名目以及的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计入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降为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况提高缴存比例。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至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十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但积极配合履行责任的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十九)实行财税奖补政策。对市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域异地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对承揽省外、海外项目向企业注册地缴纳税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奖补。对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对经认定的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9-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

八、保障措施

(二十)精准对接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策直通车”“服务专员”等形式,“一对一”送政策上门,“面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渠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1家建筑业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应统尽统,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

(二十一)建立问题反映解决特殊渠道。建立建筑业企业问题困难反映联席会议制度和特殊督办制度。建筑业企业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汇总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大问题“一事一议”,及时解决。对一般性问题每季度召开研判会,集中研究,明确责任,限时办结。鼓励支持建筑安装企业与仲裁机构加强联系对接,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依法及时化解经济纠纷。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提高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对外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发挥协会在市场推介、对外协调、工程承包、企业维权等方面的引领协调作用,实现在外建筑企业的统一协调和抱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