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文件精神,结合聊城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建筑、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群众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2月2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王坦然 联系电话:0635-8492017
电子邮箱:lcjzscjgk@163.com
地 址: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十一楼建筑市场监管科1105室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聊建字【2019】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现制定《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月 日
聊城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信用评分”)及信用评级。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异议处理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城市建设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建筑建材行业发展中心、建筑质量服务中心、建筑安全服务中心等科室、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推送相关信息。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工程项目信息等。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黑名单”是指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黑名单”是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帮助企业取得资质的;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或其他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作为项目负责人,因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被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企业及人员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及人员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交换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及人员信用管理的科室或单位,除归集本单位内部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外,其他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也应负责归集。
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一般通过与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信用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自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一体化平台,市建筑市场监管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一体化平台。
第十三条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省一体化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分
第十五条 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信用评分、评级半年内有效。每年的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为两个评价期;评价结果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对外公布。有效期内的优良信息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即每个评价期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分为60分。在市一体化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
第十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聊城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附表1)、《聊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信息表》(附表2)、《聊城市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分信息表》(附表3)计算。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设最高限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最低限值。
第十九条《聊城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聊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信息表》、《聊城市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分信息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加分、扣分指标,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两个评价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一个评价期),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黑名单”有限期1年(两个评价期),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自做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自做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同一主体获得的多项资质、资格,取最高资质、资格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二十一条基本信息、优良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行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优良信用信息应在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不良信息扣分表》所列“黑名单”行为的,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扣分。
第五章 信用评级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
A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
A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
B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60%-80%(不含)以后的;
C级: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不含)以后的;
D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列入“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管理制度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优良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优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一体化平台、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予以公布,并相应变更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自列入“黑名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及人员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省内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首次进入我市,沿用注册地所在市的评价等级,信用评分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同等信用评级的平均水平;下个周期由项目所在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信用评价由项目所在市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得低于本市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下个周期由项目所在市按照信用评分标准重新计分。
第三十条 企业及人员评价结果应依法与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高度联动。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的项目可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点对点服务,采取领导干部帮扶制度;评选、推荐先进时优先考虑;取消专项检查;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可优先推荐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试点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50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评为AAA级的企业,且未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一评价期内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优先推荐各类奖项评选。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取消专项检查;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未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一评价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列为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不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存。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级的企业,列为市、县(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采取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下一评价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应缴存比例基础上提高30个百分点。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黑名单)的企业,下一评价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应缴存比例基础上提高50个百分点;不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下一评价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应缴存比例基础上提高一倍;建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对连续两个评价期信用等级为D级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议建筑企业慎用。将“黑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聊城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 评价期: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 评价 | 级别 | 类别 | 信息内容 | 分值 | |
1 | 加 | 国家级 | 国优工程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7分/项 | |
2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7分/项 | ||||
3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金质奖5分/项 | ||||
工程奖4分/项 | ||||||
4 | 国优 | 工程 质量 |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4分/项 | ||
5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 | 4分/项 | ||||
6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项 | ||||
7 |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成果(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3分/项 | ||||
8 | 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 | 综合奖1、2、3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 | ||||
9 |
技术 进步 | 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务院) | 7分/项 | |||
10 | 绿色建筑创新奖 | 4分/项 | ||||
11 |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4分/项 | ||||
12 | 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 3分/项 | ||||
13 | 国家级工法 | 3分/项 | ||||
14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3分/项 | ||||
15 | 国家级表彰 |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红头文+证书原件,或官网公布文件) | 3分/项 | |||
16 | 住房城乡建设部经验 | 2分/项 | ||||
17 | 加 | 省级 | 省优工程 |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省政府) | 7分/项 | |
18 |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 | 5分/项 | ||||
19 |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 | 4分/项 | ||||
20 | 省优 | 工程质量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 4分/项 | ||
21 | 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4分/项 | ||||
22 | 山东省优质安装工程“鲁安杯”奖 | 4分/项 | ||||
23 | 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 2分/项 | ||||
24 | 山东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 2分/项 | ||||
25 | 省级园林创新规划设计奖 | 2分/项 | ||||
26 | 省级园林绿化示范工程、 | 2分/项 | ||||
27 | 安全文明生产 |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3分/项 | |||
28 | 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 | 3分/项 | ||||
29 | 科技进步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 | 5分/项 | |||
30 | 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 | 3分/项 | ||||
31 |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
32 |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 2分/项 | ||||
33 | 城市立体绿化示范项目 | 2分/项 | ||||
34 | 山东省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 | 2分/项 | ||||
35 | 山东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 2分/项 | ||||
36 | 加 | 省级 | 省级表彰 | 省政府表彰 | 3分/项 | |
37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彰 | 2分/项 | ||||
38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红头文或官网公布文件) | 1分/项 | ||||
39 | 承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任务 | 2分/项 | ||||
40 | 市级 | 市优工程 | 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市政府) | 2分/项 | ||
41 | 聊城市建筑工程“水城杯” | 2分/项 | ||||
42 | 市优专业工程 | 工程 | 聊城市优良工程 | 1.5分/项 | ||
43 | 聊城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杯 | 1.5分/项 | ||||
44 | 安全文 | 聊城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1.5分/项 | |||
45 | 技术进步 | 聊城市科学技术奖(市政府) | 2分/项 | |||
46 | 市级城市技术创新奖 | 1.5分/项 | ||||
47 | 聊城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 1.5分/项 | ||||
48 | 聊城市级建设工法 | 1.5分/项 | ||||
49 | 市级表彰 | 市政府表彰 | 2分/项 | |||
5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表彰 | 1分/项 | ||||
5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红头文或官网公布文件) | 1分/项 | ||||
52 | 县级 | 县级表彰 | 县政府表彰 | 1分/项 | ||
5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表彰 | 0.5分/项 | ||||
54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验介绍推广、工程观摩(红头文或官网公布文件) | 0.5分/项 | ||||
55 | 综合实力 | 晋升特级资质 | 10分/项 | |||
56 | 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 | 6分/项 | ||||
57 | 晋升施工总承包二级 | 4分/项 | ||||
58 | 加 | 综合实力 | 晋升专业承包一级 | 4分/项 | ||
59 | 晋升专业承包二级 | 2分/项 | ||||
60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30强 | 5分/次 | ||||
61 | 聊城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30强 | 3分/次 | ||||
62 | 注册地在聊城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上一年度或当期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加2分,每增加2000万,加1分。(最高加6分) | 2-6分 | ||||
63 | 个人荣誉 | 企业人员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 4分/人 | |||
64 | 企业人员获得全省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 3分/人 | ||||
65 | 企业人员获得全市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 2分/人 | ||||
66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 2分/人 | ||||
67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山东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 | 1分/人 | ||||
68 | 黑 | 黑名单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30分/次 | ||
69 |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30分/次 | ||||
70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30分/次 | ||||
71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30分/次 | ||||
72 |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 30分/次 | ||||
73 |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 30分/次 | ||||
74 |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30分/次 | ||||
75 | 扣 | 建筑市场管理 | 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 15分 | ||
76 | 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 12分/次 | ||||
77 |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 10分/次 | ||||
78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12分/次 | ||||
79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3个月(含1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8分/次 | ||||
80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
81 |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3分/次 | ||||
82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 2分/次 | ||||
83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分/次 | ||||
84 | 规避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 | 5分/次 | ||||
85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负责人 | 2分/次 | ||||
86 | 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 发包方5分/次 | ||||
接收方2分/次 | ||||||
87 |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2分/次 | ||||
88 | 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 3分/次 | ||||
89 | 经媒体曝光认定不良行为属实的 | 5分/次 | ||||
90 | 扣分项 | 建筑市场管理 | 信访问题处理不积极、不主动的 | 2分/次 | ||
91 | 不按照规定上报及虚报统计数据的 | 2分/次 | ||||
92 | 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 2分/次 | ||||
93 | 招投标管理 | 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 | 10分/次 | |||
94 | 围标串标的 | 10分/次 | ||||
95 |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10分/次 | ||||
96 | 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 | 10分/次 | ||||
97 | 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3分/次 | ||||
98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在国家和省、市转办信访件、舆情件及领导批示件、督办件中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 | 20分/次 | |||
99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置不当、解决不力,引发极端、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 20分/次 | ||||
100 | 扣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当,解决不力,造成越级到国家部门上访的 | 15分/次 | |||
101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当,解决不力,造成越级到省级部门上访的 | 10分/次 | ||||
102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当,解决不力,造成越级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 | 8分/次 | ||||
103 | 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10分/次 | ||||
104 | 拖欠工程款三个月及以上的 | 5分/次 | ||||
105 |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 | 5分/次 | ||||
106 | 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接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 5分/次 | ||||
107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且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 5分/次 | |||
108 | 通报批评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
109 |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
110 |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约谈的 | 3分/次 | ||||
111 | 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约谈的 | 1分/次 | ||||
备注 | 1、表格中表彰、奖项、奖励、认定和资质、资格等加分事项分等级的,分值为最高等级,除注明外每低一等级递减0.5分,低于或等于0分不计分。 2、表中所列类别以外的奖项,经核实后,可参照同级别奖项加分。 3、获奖项目承担单位全额计分,参建单位折半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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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 基础分( 60 )- 累计扣分( )+ 累计加分( )= 评价得分( ) | |||||
附件2
聊城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 评价期: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 评价 | 信息内容 | 分值 |
1 | 加 | 全国先进监理企业 | 10分/项 |
2 | 山东省先进监理企业 | 6分/项 | |
3 | 聊城市先进监理企业 | 3分/项 | |
4 |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5分/项 | |
4 | 聊城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3分/项 | |
6 | 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 2分/项 | |
7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10分/项 | |
8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8分/项 | |
9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8分/项 | |
10 |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6分/项 | |
11 |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 | 6分/项 | |
12 | 聊城市建筑工程“水城杯”奖、聊城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3分/项 | |
13 | 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 5分/项 | |
14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项 | |
15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项 | |
16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聊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工地 | 2分/项 | |
17 | 加 | 聊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优良工地 | 1分/项 |
18 | 全国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3分/人 | |
19 | 全国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 | 2分/人 | |
20 | 山东省、聊城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2分/人 | |
21 | 山东省、聊城市优秀专业监理工程师 | 1分/人 | |
22 | 承担山东省住建厅试点任务的工地或企业 | 2分/项 | |
23 | 承担聊城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或企业 | 1分/项 | |
24 |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住建部 | 10分/次 | |
25 |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5分/次 | |
26 |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3分/次 | |
27 | 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2分/次 | |
28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 | 2分/次 | |
29 | 黑名单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 30分/次 |
30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30分/次 | |
31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 30分/次 | |
32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 30分/次 | |
33 | 围标串标的、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 30分/次 | |
34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30分/次 | |
35 |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 30分/次 | |
36 | 扣 | 从“黑名单”中移出转为不良信用的 | 15分/次 |
37 | 企业资质标准条件动态核查不达标的 | 5分/次 | |
38 | 不按规定为企业职工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 2分/次 | |
39 | 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 | 5分/次 | |
40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 3分/次 | |
41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10分/次 | |
42 |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5分/次 | |
43 | 未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 5分/次 | |
44 | 未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监理单位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3分/次 | |
45 | 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5分/次 | |
46 | 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5分/次 | |
47 | 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 | 5分/次 | |
48 |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 | 3分/次 | |
49 | 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 3分/次 | |
50 | 未按规定组织分部分项验收的 | 3分/次 | |
51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被责令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 | 2分/次 | |
52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监理措施,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5分/次 | |
53 |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 | 2分/次 | |
54 | 监理人员越级签字或虚假签名的 | 2分/次 | |
55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10分/次 | |
56 | 扣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57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聊城市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3分/次 | |
58 | 除上述扣分项外,被区县住建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2分/次 | |
59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 3分/次 | |
备注
| 表中所列类别以外的奖项,经核实后,可参照同级别奖项加分。 | ||
评价 | 基础分( 60 )- 累计扣分( )+ 累计加分( )= 评价得分( ) | ||
得分 |
附件3
聊城市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信用评价评分表
企业名称: 评价期: 年 月至 年 月
评价 | 类别 | 编号 | 行为描述 | 分值 |
黑名单 | 建筑市场管理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30分/次 |
2 | 伪造、复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30分/次 | ||
3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帮助企业取得资质的 | 30分/次 | ||
4 | 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或其他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 | 30分/次 | ||
5 |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30分/次 | ||
6 |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 30分/次 | ||
7 |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 | 30分/次 | ||
8 | 作为项目负责人,因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被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 30分/次 | ||
扣分项 | 建筑市场管理 | 9 | 从“黑名单”转出为不良记录的 | 15分/次 |
10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 5分/次 | ||
11 | 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5分/次 | ||
12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3分/次 | ||
13 | 超出《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违规执业的 | 3分/次 | ||
14 | 执业人员与建筑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 2分/次 | ||
15 |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而执业的 | 2分/次 | ||
扣 分 项 | 建筑市场管理 | 16 | 无安全B证或安全B证过期失效仍继续执业的 | 2分/次 |
17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 7分/次 | ||
18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 7分/次 | ||
19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 5分/次 | ||
20 | 所负责的工程未办理移交手续,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 5分/次 | ||
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督 | 21 | 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驻现场的 | 1分/次 | |
22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 3分/次 | ||
23 | 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 7分/次 | ||
24 | 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 7分/次 | ||
25 | 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工程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的 | 3分/次 | ||
26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3分/次 | ||
27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3分/次 | ||
28 | 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 2分/次 | ||
29 | 未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 5分/次 | ||
30 | 不履行责任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的奖励证明等行为 | 5分/次 | ||
通报批评 | 31 | 被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7分/次 | |
32 | 被山东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
33 | 被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3分/次 | ||
34 | 被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次 | ||
35 | 在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巡查中,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 3分/次 | ||
加 分 项 | 工程质量 | 36 | 承担的工程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7分/项 |
37 | 承担的工程获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5分/项 | ||
38 | 承担的工程获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中国建筑业协会) | 4分/项 | ||
加 分 项 | 工程质量 | 39 | 承担的工程获中国安装之星全国BIM应用大赛获奖成果、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成果(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3分/项 |
40 | 承担的工程获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获奖成果(单项奖)、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 2分/项 | ||
41 | 承担的工程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省政府) | 7分/项 | ||
42 | 承担的工程获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省住建厅) | 5分/项 | ||
43 | 承担的工程获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原省市政工程协会)、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省住建厅)、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省住建厅)、 | 4分/项 | ||
44 | 承担的工程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岩土工程奖、山东省深基础优秀工程奖、山东省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 3分/项 | ||
45 | 承担的工程获山东省优质安装工程“鲁安杯”、山东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业施工企业BIM技术应用大赛(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原省市政工程协会)、省级园林绿化示范工程(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 2分/项 | ||
46 | 聊城市市长质量奖 | 5分/项 | ||
47 | 承担的工程获聊城市建筑工程“水城杯”奖 | 3分/项 | ||
48 | 承担的工程获聊城市优质建筑消防工程奖、聊城市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聊城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 | 2分/项 | ||
49 | 承担的工程获聊城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聊城市建筑业优秀QC小组成果 | 1分/项 | ||
个人奖项 | 50 | 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全国优秀建造师、全国优秀总监、全国优秀监理师 | 10分/次 | |
51 | 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 | 8分/次 | ||
52 |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山东省优秀监理师、山东省优秀总监 | 7分/次 | ||
个人奖项 | 53 | 聊城市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聊城市优秀监理师、聊城市优秀总监 | 5分/次 | |
安全文明生产 | 54 | 承担的工程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原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7分/项 | |
加 分 项 | 55 | 承担的工程获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5分/项 | |
56 | 承担的工程获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住建厅),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省住建厅) | 4分/项 | ||
57 | 承担的工程获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3分/项 | ||
58 | 承担的工程获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活动中,获得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2分/项 | ||
59 | 承担的工程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2分/项 | ||
60 | 承担的工程获得聊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聊城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 2分/项 | ||
61 | 承担的工程获市住建局组织观摩示范的工地 | 1分/项 | ||
62 | 承担的工程获承担市住建局试点任务的工地 | 1分/项 | ||
63 |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 2分/次 | ||
备注 | 1.表彰奖项从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可在连续评价期内予以加分。根据处罚文件的期限进行相应评价期的扣分。 2.工程获奖项目加分仅限于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同一工程个人获得同类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其他类型的获奖奖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认定。 | |||
评价 得分 | 基础分( 60 )- 累计扣分( )+ 累计加分( )= 评价得分( ) |